谢栋 I 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 I 来源 导读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修改111件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商事类司法解释29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在学习和适用中很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第一,这些司法解释已经适用较长时间,法律同仁对这些司法解释已经较为熟悉,思维锚定在所难免。 第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大多没有溯及力。但是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需要参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 第三,诉讼纠纷具有延迟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生效后,提起诉讼的纠纷,涉诉行为往往发生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生效前,很可能要适用修订前的司法解释。新旧对照文本对解决上述问题时,很有帮助。本期,小编汇集了这29件司法解释的新旧对照文本,以期对法律同仁有所帮助。这些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中,修改变动较大的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仅涉及法条、个别词语表述替换的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等。